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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院1案例入选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河北省检察院通报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我院“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案入选!


基本案情


“沃某3号”玉米品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河北沃某种业公司选育品种,2013年7月2日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河北沃某种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在申请和获得品种权之前,河北沃某种业公司对“沃某3号”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2017年至2022年,河北沃某种业公司与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对“沃某3号”玉米品种制种亲本材料负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2021年,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对外销售给崔某某“沃某3号”亲本930公斤,崔某某将生产出的“沃某3号”玉米种子13.4万公斤予以销售。经司法鉴定,因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给沃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万余元。

2023年4月13日,邯郸肥乡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邯郸肥乡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围绕涉案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的非公知性鉴定、采取的保密措施、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取证,为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移送审查起诉后,为准确认定沃某公司的损失数额,肥乡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充分借助种子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外脑,合理确定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被法院依法采纳。

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种业市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肥乡区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强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执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和保护机制,有效推动了种业企业商业秘密的源头保护。


典型意义


(一)加强检警协作,提升办案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加强检警协作有利于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办理案件。本案中,肥乡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自行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借助外脑,合理确定权利企业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有效维护了权利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检护企业创新发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对育种创新者切身利益的最大保护、对种业原始创新活动的最大激励。沃某公司对涉案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与张某某约定了保密条款。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沃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合理确定了权利企业的损失数额,通过检察履职,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育种企业的创新发展。

转自:河北省检察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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