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邯郸市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0-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安排,邯郸市检察院于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了以“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为题的宣传周活动。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示范作用,邯郸市检察院从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选出三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 

孟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谋私利,在未经3M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到广东考察生产假冒3M口罩的生产流程,并购买了模具、防伪标识、外包装等预备加工生产。2019年4月10日,冀南新区公安局查获正在生产的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成品及半成品。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现场生产加工的3N防尘口罩均系假冒3M注册商标产品,被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95807元。被告人龚某、李某某为谋私利,从孟某某处以3.5元的价格进购3M假冒口罩,以每套5元的价格出售。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3695元、121460元。

  办理结果 

  磁县检察院对孟某某等5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龚某等2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罪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罚金。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12月5日生效。

  主要做法及效果 

  本案犯罪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侵权对象为国际知名注册商标;二是犯罪涉及地域广,作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三是涉案人员多、侵权犯罪的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主要做法:

  1、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坚持内资与外资同等标准审查、同等标准引导取证,秉持客观公正义务,依法充分履职,维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受到企业方的称赞。

  2、积极引导侦查,准确定罪定责。在办理该案中,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取证,强化检察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诉漏罪漏犯,及时抓捕销售口罩的涉案人员,确保了准确及时全面追诉犯罪行为,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3、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全面厘清了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并对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悔罪,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开庭过程中,检察官在指控犯罪的同时也在法庭上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宣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危害性,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效果和普法宣传效果良好。

案例二 

班某甲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商某甲等人未经河北某酒厂许可,从各饭店回收该酒厂生产的酒瓶、酒盒、酒箱、外包装、合格证、防伪码后加装散装红高粱酒,大量制造假冒白酒并对外销售。商某乙帮助其回收酒瓶并为其提供造假材料存放场所。张某某在明知该酒系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仍购入并对外进行销售。2018年8月份,公安机关在班某甲、商某甲造假场所当场查获大量假冒白酒、造假原料及交易流水账本等物品。经鉴定,班某甲、商某甲等人制造、销售假冒白酒价值385627.5元。

  办理结果 

  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班某甲等五人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0日邯郸市肥乡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班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9万元,被告人商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9万元,被告人班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9万元,被告人商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主要做法及效果 

  该案系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涉及被侵权企业系河北知名白酒企业,严重侵犯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当地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检察机关在本案该案中,一是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提出准确定性的建议;二是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及时固定证据;三是延伸检察职能,落实普法责任。主要做法:

  1、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提出准确定性的建议。侦查机关起初是以班某甲等五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官通过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研判,认为该案被告人以散装高粱酒假冒知名白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以次充好”。但是被告人未经被害企业许可,生产制造该企业的知名商标白酒,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将该案定性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确侦查方向,以该罪名提起公诉后,最终获法院采纳认定。

  2、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及时固定证据。该案第一次移送起诉时,各被告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不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责任一时无法查明。检察官通过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两次全程参与补充侦查引导取证,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明予以认定。

  3、延伸检察职能,落实普法责任。为切实保护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期间,多次到被侵权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并会同企业一起开展市场调研,指导企业完善销售网络,并实行授权专卖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防范被侵权风险。

案例三 

王某甲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通过网络购买笔芯及印有“晨光”标示的笔芯包装袋、包装盒并进行组装后,假冒“晨光”牌笔芯到多地学校进行销售。经统计,销售金额约为171651元,另有26箱笔芯尚未销售。

  办理结果 

  广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广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主要做法及效果 

  该案被侵权对象系全国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该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该案中的主要做法:

  1、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广平县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选派具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适时提前介入听取案情,就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具体意见,积极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特点,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2、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延伸检察职能,在办案中注重发挥监督职能,以该案为事例,以案释法,向案发学校及文教部门发出建议,要求加强管理,教育学生提高对侵权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侵权商品,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知晓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新闻发布会
12309
代表委员联络
中国检察听证网
法律法规
微博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头条二维码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