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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实录】跳车时,轿车又行驶了62米
时间:2020-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我没有想到他真的会跳车。”

  “根据通话录音,刘某在车上告诉你他会跳车,你就应该预见到他有可能真的会跳,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当他打开车门时,你有没有刹车?”

  “记不清了。我好像刹车了……”

  情敌起争执 跳车死亡 

  2019年9月份,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李贺军办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宋某与被害人刘某均与一名女子有染,二人系“情敌”关系。为了把这笔“感情债”算清,二人相约找个偏僻地方好好说道说道。宋某便开车带上刘某准备找个清静地方。在行驶过程中,二人起了争执。恰巧这时,刘某的生意伙伴打来电话。因生意伙伴的电话有自动录音功能,便录下了二人在车内交谈内容。根据录音,刘某说自己要跳车,宋某嘲笑刘是吹牛。随后,刘某便自行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在跳车过程中导致头部撞地颅内出血死亡。

  模拟刹车实验 还原跳车现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宋某应该预见到刘某有跳车的可能,并应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在刘某打开车门时,宋某有没有紧急刹车便成了案件办理的关键。那么,宋某当时到底有没有刹车呢?

  为了查明真相,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做侦查实验,还原事故现场。随后,检察官李贺军和侦查人员来到事发路段,模拟驾驶宋某的轿车进行紧急刹车侦查实验。结果显示:当车速为50km/h时刹车距离为8米;车速为61km/h时刹车距离为14.8米;车速为70km/h时刹车距离为19.7米。根据监控录像和事后勘查,宋某当时的车速为61km/h,刘某从开车门到车辆停止位置距离约为62米。也就是说,事发时宋某没有采取有效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2019年9月25日,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当庭释法说理 力驳故意杀人说 

  2020年3月2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宋某主观上有杀害被害人的间接故意,并从言语上怂恿刘某跳车,追求刘某死亡的结果。对此,检察官李贺军力称:首先,通过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在被害人跳车的瞬间,刹车灯亮起,宋某采取了减速制动措施,证明宋某并非放任或者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通过电话录音可以听到,在刘某扬言跳车时,宋某嘲笑刘是吹牛,可见其对刘跳车这一结果的发生产生了错误认识,轻信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轻易作出跳车举动,轻信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再次,该案案发过程短,被告人可预见性低,尽管采取制动措施,但制动不力,没有有效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些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故意杀人罪。

  2020年4月1日,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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