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同志,我虽然喝酒了,但是我没有开车,我骑的是电三轮,而且是我被撞伤了,怎么能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呢?”
日前,肥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贺军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岳某时,岳某向检察官诉说了心中的疑惑。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岳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点酒,酒后,岳某驾驶一辆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沿非机动车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岳某脸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到来后对双方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岳某涉嫌醉酒驾驶,交警遂带领岳某到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岳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彻底解开被告人心中的疑问,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向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危险驾驶罪情形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所以你有没有触犯法律,关键在于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我骑的就是电动车呀。”岳某抢过话头,一脸的不服气。
检察官拿出岳某事发时驾驶车辆的照片,“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最高车速不超过25 km/h。本案中你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很显然不属于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无论从车重还是车速都超标了,所以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解释,岳某逐渐转过弯来,“我明白了,原来电动三轮车也属于机动车。检察官同志,我保证酒后再也不开电动车了。”
看到他思想松动,检察官赶紧趁热打铁。
“案发时你血液酒精含量为149.4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要求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标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你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你的案件快结快审并从宽处理。这是个深刻的教训,犯错了就要认错。话说回来,谁这辈子能不遇上点儿事儿呢,及时止损才是明白人呀。”
经过检察官一番入情入理地分析,岳某终于点了点头,“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岳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久前,肥乡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了岳某危险驾驶一案,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采纳,岳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从检察机关受理到法院审判,用时仅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