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手机在地上扔着,分明是我拣的,怎么能算抢?”
“手机在地上不假,但并未脱离主人的视线。你把手机捡走后,蔡某某当时就进行了呼喊求助,还拽住了你电动车的后车座,你挣脱后强行驶离了现场。你的行为是典型的抢夺罪!”
一番语言交锋,检察官对面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吭声了。
案情介绍:
今年3月23日,被害人蔡某某在晚上9点左右回家时,边骑电动车边接了个电话,由于路面不平,颠了一下,不慎将自己的苹果11手机掉到了电动车正下方地面上,当其弯腰准备捡手机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骑着电动车从后面赶上,在蔡某某马上要拿到手机时趁其不备将手机抢夺走,并骑电动车加速离开,蔡某某追赶未果后报警。后张某某被捉拿归案。检察官在询问过程中,张某某多次辩解称手机是捡来的。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3日,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蔡某某的手机虽然掉落在地上,但并未脱离蔡某某的视线,仍然在蔡某某的占有之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抢夺走其手机,侵犯到了蔡某某对手机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即便张某某辩称自己是捡来的,但其实际行为已经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